本案属于侵权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案件。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三者适用的领域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告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形。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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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意见:
原告刘某。
被告某村民委员会。
平谷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23日下午,原告去被告处办事,在行至被告院门口时,恰巧天刮大风,风将被告未固定的院门门扇吹动,原告被门扇撞倒致伤。当日,原告即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脊髓振荡”。为此,原告住院15日,支付医疗费用12775.51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也承认其所有的院门门扇将原告致伤的事实,但以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为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2005年3月23日下午,我去被告处办事,行至被告院门口时,风将其院门的门扇吹动,我被撞伤。经医院诊断为:“脊髓振荡”。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12775.51元、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300元、误工费12293.52元、护理费651.6元、交通费1100元。
被告辩称:我所有的院门门扇将原告撞伤是事实。但原告要求我赔偿经济损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