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处理的种类
第三节 处理的运用
第四节 对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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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政治类
第二节 组织类
第三节 经济类
第四节 行政执法类
第五节 监狱、劳动教养工作类
第六节 警务类
第七节 群众工作类
第八节 公民权利类
第九节 社会道德类
第十节 社会管理秩序类
第十一节 领导责任类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严格工作纪律,促进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廉洁高效、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司法局系统的国家公务员(包括人民警察)、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区县司法局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节 处理的种类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理,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
(一)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行政处理:警诫、限期调离、辞退。
第五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同时扣发三个月岗位津贴和奖金,并自处分当月起六个月以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人民警察延期六个月晋升警衔。
第六条 受到记过处分的,同时扣发六个月岗位津贴和奖金,并自处分当月起一年以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人民警察延期一年晋升警衔。
第七条 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同时扣发九个月岗位津贴和奖金,并自处分当月起一年以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人民警察延期一年晋升警衔。
第八条 受到降级处分的,自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同时扣发一年岗位津贴和奖金,并自处分当月起一年以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人民警察延期一年六个月晋升警衔。
前款规定的应受降级处分者的级别为本人职务最低级别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 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处分的次月起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按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并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同时扣发两年岗位津贴和奖金,并自处分当月起两年以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人民警察同时降低一个级别以上警衔。
前款规定的应受撤职处分者的职务为办事员的,予以降级处分。
第十条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解除人事行政关系,自然撤销其原先取得的所有职务、级别和警衔。
第十一条 受到警诫处理的,同时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和奖金。
第十二条 受到限期调离处理的,自处理之日起三个月以内自找单位调离;期限届满仍未调离的,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fun88.com受到辞退处理的,自处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并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后能改正违纪错误,且警告处分满半年,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满一年,撤职处分满两年的,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予以解除行政处分。
受到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应当提前解除处分。
原批准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行政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在行政处分期限内,未能改正错误的,可以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处分期限的延长:警告不超过六个月;记过、记大过、降级不超过一年,撤职不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解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或者延长处分决定的,受处分者晋升职务、级别以及工资档次的限制,同时予以解除、提前解除或者延长。
第三节 处理的运用
第十七条 对违反纪律的处理,应当根据违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依照本规定作出具体处理。
免予行政处分的,可以适用警诫处理;受到降级处分的,可以同时适用限期调离处理;受到撤职处分的,可以同时适用辞退处理。
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主动承认违纪事实并有正确认识;
(二)主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违纪结果发生;
(四)主动退出违纪取得的财物;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多次违反纪律经教育处理仍不改正;
(二)隐匿、销毁违纪证据;
(三)编造事实,开脱违纪责任或者袒护同案违纪人;
(四)唆使、胁迫他人违纪;
(五)拒不退出违纪取得的财物;
(六)阻止他人揭发检举违纪事实;
(七)干扰、妨碍纪律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的幅度以内,予以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
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幅度的下限再减轻一档或者在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幅度的上限再加重一档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纪律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上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二十二条 违反纪律而获得的荣誉、资格、职称、职务以及待遇,应当予以取消或者撤销。
第四节 对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以上刑罚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予以开除。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予以开除。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三年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予以撤职或者辞退。
第二十四条 被处以劳动教养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二十五条 被治安拘留的,予以警告至降级,或者限期调离。
第二十六条 人民警察被处以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取消其警衔。授衔命令证书及警用标志应当收回并注销。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政治类
第二十七条 拒不执行国家重大现行政策和重要决定或者作出与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国家重大现行政策、重要决定相违背的决定,经指出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记过至降级;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至开除。
第二十八条 发表损害国家声誉的文章、言论的,予以警告至记过;情节较重的,予以记大过至降级;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撤职至开除。
第二十九条 参加邪教或者非法组织,或者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者藏匿、制作、传抄、散发、张贴违法宣传品的,予以警告至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至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出国、出境滞留不归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三十一条 在外事活动中实施有损国家声誉和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二节 组织类
第三十二条 不按时完成领导或上级交办的工作,造成后果的,予以警诫或者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过至撤职。
第三十三条 消极对抗或者拒不执行上级决议和命令,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予以记过至撤职。
第三十四条 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报告,擅自越权处置,造成后果的,予以警告至记过;后果严重的,予以记大过至撤职。
第三十五条 违反规定,泄露国家或司法行政工作秘密的,予以警告至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至撤职。
第三十六条 不按规定答复基层或下级的请示,造成后果的,予以警诫或者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过至撤职。
第三十七条 工作不负责任、遇事推诿,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予以警诫或者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导致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予以记过至降级。
第三十八条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予以警告至降级;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第三十九条 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岗位交流决定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至降级。
第四十条 fun88.com,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和纪律的,对主要责任人员予以警告至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至撤职。
第四十一条 违反人事管理规定,在人员招聘、录用、安置、评定职称、晋升职务、工资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予以警告至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至撤职。
第四十二条 在国家司法考试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和考生其他档案材料等违反有关纪律规定行为的,予以记大过至撤职;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第四十三条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或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的,予以警告至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至撤职。
第四十四条 在实施违纪调查与处理中,提供虚假证据,意图陷害他人,予以警告至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至撤职;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
第三节 经济类
第四十五条 贪污公共财物的,予以警诫或者警告;数额在 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予以记过至记大过;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予以降级至开除。
第四十六条 收受贿赂的,根据受贿情节与数额,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五的规定处理;索取贿赂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四十七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接受礼品、礼券、现金、回扣,按规定应登记、上交而不登记、不上交的,予以警诫或者警告;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予以记过至记大过;数额在5000 元以上的,予以降级至开除。
利用工作便利,在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收受礼品、礼券、礼金、隐匿瞒报,不登记、不上交的,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规操作或严重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予以警告至记过;损失较大的,予以记大过至降级;损失巨大的,予以撤职至开除。
第四十九条 偷窃、骗取公私财物的,予以警告至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至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五十条 敲诈公私财物的,予以记过至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至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五十一条 违反财政、会计、统计工作纪律,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至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至开除。
第四节 行政执法类
第五十二条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予以警告至降级;后果严重的,予以撤职至开除。
第五十三条 行政执法中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后果的,予以警告至降级;后果严重的,予以撤职至开除。
第五十四条 fun88网址,行政执法中徇私舞弊,对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错误的,予以警告至降级;造成后果的,予以撤职至开除。
第五十五条 行政执法中假公济私,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予以警告至降级;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至开除。
第五十六条 利用职权支持、包庇、纵容违法违纪行为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五节 监狱、劳动教养工作类
第五十七条 在办理罪犯或者劳教人员保(所)外就医、监(所)外执行、加刑、减刑、假释、提前解教及减期、延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予以记过至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五十八条 对罪犯或劳教人员进行刑讯逼供的,予以警告至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五十九条 工作失职,对罪犯、劳教人员超期禁闭、逾期不办理释放、解教手续,或者无故扣压释放、解教证明的,予以警告至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至降级。
第六十条 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罪犯、劳教人员伤亡、逃跑等事故的,予以警告至降级;发生重大、恶性事故的,予以撤职至开除。
第六十一条 私带罪犯或劳教人员离开监管场所的,予以记过至降级;造成罪犯、劳教人员逃跑或者其他后果的,予以撤职至开除。
第六十二条 在执行警务中,发生罪犯、劳教人员互殴、行凶闹事等重大事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的,予以记大过;造成后果的,予以降级至开除。
第六十三条 值勤时不按规定巡查,擅离职守的,予以警诫;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至记过。
第六十四条 擅自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通讯工具和录音、录像器材的,予以警告至降级;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至开除。
第六十五条 擅自为罪犯、劳教人员传递信件、捎带物品,或者未经批准安排罪犯、劳教人员与亲属会见或者同居的,予以警告至降级;情节较重的,予以撤职至开除。
第六十六条 擅自委托无关人员行使监管罪犯、劳教人员的职权,造成后果的,予以警告至降级;后果严重的,予以撤职至开除。
第六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接待并允许外来人员进入监狱、劳教场所警戒区域,造成后果的,予以警告至降级;后果严重的,予以撤职至开除。
第六十八条 利用罪犯、劳教人员草拟、抄写、保管涉及工作秘密的文稿,造成后果的,予以警告至降级;后果严重的,予以撤职至开除。
第六十九条 本人或指使他人侮辱、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的,予以警告至记过;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予以记大过至开除。
第七十条 滥用警械具或者擅自使用警械具,对罪犯、劳教人员进行体罚、虐待的,予以警告至降级;造成罪犯、劳教人员伤残或者死亡的,予以撤职至开除。
第七十一条 在食品采购、运输、生产过程中把关不严,致使污染或变质食品流入监(所)内,引起罪犯、劳教人员食物中毒的,予以警告至记过;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大过至撤职。
第七十二条 向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借钱借物的,予以警告至降级;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至开除。
第七十三条 向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兜售物品或者接受委托代购商品的,予以警告至记过。
第七十四条 利用工作便利,让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为自己提供智力或体力劳动的,予以警诫;经教育不改的,予以警告至撤职,或者限期调离。
第七十五条 未经批准,到罪犯、劳教人员家中或者私自会见罪犯、劳教人员亲属的,予以警诫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至撤职,或者限期调离。
第七十六条 接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贿赂的,予以记过至降级;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予以撤职至开除。
第七十七条 挪用公款或者挪用罪犯、劳教人员粮油、副食品、津贴、奖金、大帐款及代保管的物品,归个人使用的,予以警告;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予以记过至记大过;数额在5000 元以上的,予以降级至开除。
第七十八条 接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宴请、娱乐活动的,予以警诫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至撤职,或者限期调离。
第七十九条 猥亵罪犯、劳教人员或者其亲属的,予以记过至撤职;与罪犯、劳教人员或者其亲属通奸的,予以开除。
第八十条 在监狱、劳教场所发生安全事故或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予以警告至记过;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大过至开除。
第六节 警务类
第八十一条 违反警衔管理规定,申报授予或晋升人民警察警衔的,予以警诫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至撤职。
第八十二条 警容不整,举止言行有损人民警察形象或者违反规定着装,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至记过;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记大过至降级。
第八十三条 在工作时间饮酒或者未经批准穿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的,予以警告至撤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八十四条 在监狱、劳教场所警戒区域内晾晒、乱放警服,或者交由罪犯、劳教人员保管警服的,予以警诫或者警告;造成后果的,予以记过至撤职。
第八十五条 fun88网址,丢失警衔标志、警号、警徽、臂章、警械具、证件等警务用品的,予以警诫;造成后果的,予以警告至记大过。
第八十六条 擅自改制警服、警衔标志、警号或者其他警务用品,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诫或者警告。
第八十七条 擅自将警衔标志、警号、警徽、臂章、警械具、证件等警务用品转借、赠送给非人民警察的,予以警诫或者警告;造成后果的,予以记过至记大过。
第八十八条 执行警务期间,枪支、弹药存放或保管不当的,造成后果的,予以警告至降级;后果严重的,予以撤职至开除。
第八十九条 擅自动用枪支、弹药的,予以记过;造成后果的,予以记大过至开除。
第九十条 擅自将枪支、弹药转借他人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九十一条 携带枪支饮酒的,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第九十二条 擅自将警务车辆转借他人的,予以警诫或者警告;造成后果的,予以记过至开除。
第九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随意停放警务车辆,或者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停放过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予以警诫或者警告;致使车辆被盗或者造成损坏的,予以记过,并承担经济责任。
第九十四条 擅自安装警灯、警报器或者违章使用警灯、警报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予以警诫或者警告。
第七节 群众工作类
第九十五条 在业务受理范围内,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利益置之不理,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损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的,予以警诫或者警告。
第九十六条 故意扣压或销毁检举控告信,或者把检举控告信转给被检举控告人的,予以记过至降级。
第九十七条 对报案、办事、求助的群众态度冷漠,生硬、蛮横的,予以警诫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至降级。
第八节 公民权利类
第九十八条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泄露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致使检举人、控告人遭受打击报复的,予以警告至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至撤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九十九条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执纪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予以记过至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一百条 滥用职权,压制申辩、申诉、作证或者无故扣压申辩、申诉、作证材料的,予以警告至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至撤职。
第一百零一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至记大过;造成后果的,予以降级至撤职。
第一百零二条 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的,予以警诫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予以记过至撤职。
第一百零三条 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或者采取其他方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予以警告至降级;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至开除。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侵入或搜查他人住宅的,予以警告至降级;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至开除。
第一百零五条 诬告、栽赃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处理的,予以记过至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至开除。
第九节 社会道德类
第一百零六条 在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遇有其他危难情形时,拒绝救助、临危退缩的,予以记过至降级;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至开除,或者辞退。
第一百零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其他利益的,予以警告至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至撤职。
第一百零八条 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至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至撤职。
第一百零九条 不尽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家庭成员,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至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至开除,或者辞退。
第一百一十条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至记大过;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降级至开除,或者辞退。
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节 fun88.com社会管理秩序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包庇犯有严重错误应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予以警告至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至撤职,或者限期调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章驾驶机动车辆,且不服从交通民警指挥或督察,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予以警告;造成后果的,予以记过至撤职。
国家公务员(包括人民警察)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擅自公车私用的,予以警诫;造成交通事故的,予以警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予以记过至撤职,并承担经济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参加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诫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至降级,或者限期调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参与赌博活动或者为赌博提供场所及其它方便条件的,予以警告至降级;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至开除。
国家公务员(包括人民警察)参与赌博的,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一百一十六条 猥亵、侮辱妇女或者进行淫乱活动的,予以警告至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一百一十七条 接受异性色情按摩的,予以记过至撤职;在接受异性色情按摩中与按摩人员发生性关系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一百一十八条 嫖娼、卖淫或者强迫、介绍、引诱、容留、教唆他人嫖娼、卖淫或者为嫖娼、卖淫提供场所及其它方便条件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管制类精神药品的,予以限期调离;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十一节 领导责任类
第一百二十条 下达错误决定和命令,造成后果的,对主要领导人予以警告或记过;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大过至开除。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疏于管理,致使单位内部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对主要领导人予以警诫或者警告;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记过至撤职。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工作失职,单位内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或者造成较坏影响的,对直接分管的领导人员予以警告至降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予以撤职至开除。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罪犯或劳教人员决定保(所)外就医、监(所)外执行、提前解教与减期、延期,或者申报加刑、减刑、假释,负有审批责任的分管领导人员,予以警告至记过;造成后果的,予以记大过至撤职。
第一百二十四条 利用职权,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对直接分管的领导人员予以警告至记大过;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降级至撤职。
第一百二十五条 利用职权,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执法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直接主管的领导人员予以警告至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至撤职。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报的,予以记过至记大过;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降级至撤职。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二十八条 市司法局及其基层单位原有规定的内容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适用原处理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 本乐fun88网址,规定由市司法局解释。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