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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

[日期:2007-05-06]来源:全国人大网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字体: ]

——fun88.com,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发言摘登

2007年4月25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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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涛委员说,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我们制定这部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整部劳动法也都体现了这一点,但是它毕竟是劳动合同法,而不是劳动法。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毫无疑义的,可是劳动合同法毕竟是关系到合同双方,所以还要考虑保护双方的利益,合同双方不单指企业和劳动者,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签定合同的工勤人员,因此建议在第1条中应加上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庞丽娟委员说,总则第1条中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修改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因为根据现实情况,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受到特别保护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但是作为法律,还是应该站在公平、平等的立场上,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也更符合我们的立法宗旨,符合第1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规定,同时也与第3条中“应当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相一致,而且第4条已经突出了对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保障。 
 
    fun88.com新委员说,第1条中建议改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用人关系中相对的弱势群体是劳动者,突出对劳动者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作为一部法,还是应该在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本法在修改中也体现了这样一种精神,所以建议还是明确写出来。况且,作为合同法,不但要保护双方的权益,还要规范双方的责任,约束双方的行为。 
 
    郑功成委员说,第1条事关本法立法宗旨,我希望再三斟酌。劳动合同法到底是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只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还是坚持我的意见,尽管我关注劳动者要关注得更多一些。但从立法的角度来讲,还是应该立足于公正、平等,因为任何合同都应该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尽管法律的内容百分之八九十是保护劳动者的,但这并不矛盾。现在第1条这样写,好像这部法律是偏袒劳动者的法律,但事实并非如此,法律并没有赋予劳动者特殊的权利。这涉及到立法的宗旨,如果立法宗旨不能考虑到这是一个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还坚持这样的思路的话,我认为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对此,我继续提出这样的建议,即主张明确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都不提只提规范劳动合同等。这涉及到立法宗旨的问题。 
 
    姜颖委员说,关于立法的宗旨,我赞成刚才郑功成委员提的意见,制定劳动合同法,应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仅仅保护一方。因为法律是调节当事人双方的权益,而不是强调某一方,忽略另外一方。法律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使一部分人感到社会不公平、不公正。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法律的救济应是最后的底线。如果没有地方寻求救济,会造成很多心理上的问题和社会的不稳定。我认为法律的制定从总体上说应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我认为也应该是这样的。但是,在某一个历史发展阶段或某一特殊时期,需对某一方给予倾斜,这也是应当的,这个问题怎么处理?比如说劳动者,他们的合法权益常常容易受到侵犯,应在后面的条文中给予更多的关注、给予更具体的规定,使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是说,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要给予更多的关注,而是可以采取其他办法来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而不是在立法宗旨中特别说明。如果在立法宗旨中特别说明这个问题,而在后面的条款中没有具体的体现,也不能真正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会造成一些负面的影响,所以我认为应该注重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志坚委员说,建议将第1条当中“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修改为“保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意志的体现,劳动合同法理应体现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也就是体现平权主体。但鉴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状况,可以在具体条文规定中充分考虑如何更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fun88网址,传委员说,第1条确实应该增加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是双方的,只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不够的,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平等保护。 
 
    曾宪梓委员说,我不赞成把劳动合同法搞成“倾斜法”,不要制定一部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律应该是平等的,不能偏重一方,而应就某个领域的问题做统一规定。简单的讲,劳动合同法就是要对劳动合同作出规定。劳动合同是由劳资双方签订的,既应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应该保护雇佣劳动者的人的利益。确实,近年来劳资矛盾比较多,劳动争议也比较多,维护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