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 及时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

[日期:2007-05-06]来源:全国人大网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字体: ]

——分组审议动物防疫法草案发言摘登

2007年4月2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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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甬祥副委员长说,第3章中规定“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内容我都赞成,但是,应该加一款,或者增加一条,即“国家应建立动物疫情以及防疫、免疫信息系统”。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内国际动物产品的流通种类、方式更多,而且范围也更大,动物疫病的传染和传播也是跨地域、甚至跨洲的。国家建立健全的动物疫情和防疫、免疫的信息系统非常必要,有了这个信息系统可以准确记录、认知疫病传播的规律,有利防范和防止疫病的传播。这个信息系统可按照法律的规定检索,不一定全部公开,但是国家应该建立这一信息系统。在SARS过程中,有一些研究机构,包括科学院的研究机构曾经做过这方面的工作,发现是很有效的,有了疫情信息系统就可以知道源头在哪里,什么地方是多发源,传播态势如何?采取了措施以后,就能知道疫情被遏制效果如何,最后得到有效的控制。从国家和区域整体范围来预防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播,在信息和网络社会的今天补充这一点是必要的。 
 
    南振中委员说,fun88.com育农业部部长孙政才同志在关于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强调,为了增强疫情的透明度,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军队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并依照我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与修订前的动物防疫法相比,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修订草案对增加疫情透明度体现得还不够充分。比如,第26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布全国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这一段文字意在强调兽医主管部门对公布全国动物疫情实行统一管理的权力,忽略了兽医主管部门应该及时发布动物疫情信息的义务和法律责任。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这三层意思均强调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布疫情信息方面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既然对动物防疫法的修订在传染病防治法颁布施行之后,在增强透明度的问题上应该继续前进,而不应该向后倒退。按照“权责匹配”的原则,不能只强调兽医主管部门的权力,还应明确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在公布信息方面的责任。要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维护公众利益。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动物传染疫情信息,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信息。”还应说明一点,这样修改,同今年4月24日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条款相吻合。条例第1条明确提出,要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动物疫情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属于条例中所说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该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信息。 
 
    桑国卫委员说,对于第3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提一点建议。因在第3条当中已规定,所谓的动物,是指家养的家畜、家禽,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就不包括野生禽畜,但实际上有些动物疫情,野生的和家养的是分不开的,对于禽流感最难控制的就是野生而且迁移的候鸟,农场养的鸡、鸭还是比较好控制的,但是天上飞的候鸟如果不控制的话,是控制禽流感最难的问题,这也是国际上最令人担心的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现在也有人饲养旱獭以获取皮毛,它可能会传播鼠疫,这与野生老鼠有关系,还有炭疽等等,都是极严重的人畜共患病。当然这部法的制定应该主要指家养的家禽、家畜以及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但在第3章里面能不能加一个内容,“由于控制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疾病的需要,必要时对某些特定的野生禽兽的疫情流行病情况也要进行监测跟踪报告。” 
 
    李明豫委员说,第23条规定了动物疫情的报告制度。这里讲到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是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兽医技术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在法律责任中还规定,如不报告要处以罚款。这个规定是很好的,但是在执行中可能有点困难。因为这些机构都设在县以上,我们很多农村的散养户要他向县的动物防疫部门报告,恐怕有一定的难度,有的可以连“门”都找不着。如果向fun88网址,村级防疫员报告,可能比较现实。 
 
    郑功成委员说,第26、27条,就是动物疫情的报告公布,作为管理机构来讲,垄断有关信息是必要的,但不能妨碍老百姓的知情权。管理部门应该明白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及时公布,不及时公布的话网络等其他渠道的消息就要流行,大家就要传言,所以在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疫情的同时,还应明确主管部门及时公布疫情的规定,要让老百姓有及时知情权。这不光是这一部法律中应该考虑到这一点,而是所有的法律在谈到信息披露、信息公开的时候都应该对信息垄断部门公布信息有所规范与约束。 
 
    王桂兰(全国人大代表)说,第2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建议在“动物疫情”前加上“重大”两个字。农村家庭小型饲养,不明原因地死了一只鸡鸭,这种情况可能每天都会发生,难道也要让他马上报告吗?法律一定要考虑到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沈春耀委员说,现在草案第28条有一个对动物疫病进行分类的规定,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把动物疫病分为三类,最后还规定动物疫病具体病种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我认为这一条还是很重要的,但是放的位置有问题。原来的法中把这一规定放在前面第2章中,这样它既和预防有关,也和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公报有关,与控制和扑灭有关。如果放在现在的位置上,有意含这三类专门是针对控制和扑灭的。这个修改恐怕有点问题,建议把位置往前移一下,还放在第2章中,使之同各部分规定有联系起来,不仅仅在控制和扑灭这个环节的工作中才有这三类动物疫病分类。 
 
    金烈委员说,第29条和第30条都规定了发生疫情的情况下采取封锁、撤离、销毁等等比较严厉的措施,而且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即组织采取这些措施。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这种比较严厉的措施都是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的。因此,建议在第29、30条采取这些措施的时候,也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再采取措施。第34条规定,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现在这些卫生监督检查站实际上不是临时性的,像我们重庆市,是无规定疫情的区域进来的都需要查,要在公路上设立常设的检查站,因此建议把“临时性”几个字去掉。因为是经常会有动物运输,需要经常地检查,而不是发生疫情才去检查。二是,设这样的检查站是需要的,但是跟 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冲突。因为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只有公安部门可以设站检查,其他的都不可以设立。因此需要法制委员会在修改的时候考虑,对这些法律进行协调。 
 
    倪岳峰委员说,发生人畜共患的传染病时,从目前的草案来看相关的处理措施和传染病防治法的衔接不够。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规定了一个封锁措施,针对的是甲类传染病,在本草案第29条和第30条也规定了封锁措施,但是这个封锁措施的面就比较宽,两部法律用的同一个词“封锁”,建议有关部门要对本法与传染病防治法的衔接做进一步的研究。第29条第3项规定的对于人员的“其他限制性措施”的概念非常宽泛,建议将“其他限制性措施”删除。 
 
    叶如棠委员说,我提一个具体的问题。每次在电视里看到大量捕杀鸡、鸭的时候,我都有个担心,因为疫情发展很快,临时就是用挖土机挖个坑,撒点白灰往里填,我担心会不会带来次生灾害,如污染地下水等其他的问题,现在修订草案只说处理病死的动物,应该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来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建议增加一项内容:为了控制动物疫情的蔓延,采取大规模捕杀填埋行动,其填埋场所的选址和预防污染的措施,应该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比如离水源多远,坑壁和坑底的处理、覆土厚度及后期监测等等。 
 
  fun88.com, 彭振坤(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说,第34条规定“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我认为“临时性的”这几个字应该删除,因为有与其他法衔接的问题。如果在公路上不能设岗检查,那么就有可能很多带疫情、疫病的产品和活体进入城市、进入市场。进入市场之后,在市场上再来处理,这个时候就已经增加了工作量,难度也增大了,所以要尽量把疫情检疫和防疫的关口前移。既然是涉及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安全的事情,就不应该设为“临时性的”,“临时性的”不能很好地完成任务,如果配合得很好就可以很好地完成任务,但是如果配合得不好,就不能很好地完成任务。总之,动物产品在进入城市、进入市场之前就应该进行严格的检疫。 
 
    全文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第34条当中,我不赞成“临时性检查站”的规定,有三个理由:1、通过法律去搞临时性的一个机构,不妥当,因为法律是很严肃的;2、搞临时性的东西会带来很多的行政手续和一些负面效应。实际的情况是省道、国道上都有长期设立的检查站,承担了繁重的任务,近20年以来,这些检查站一直都是长期设立,从未间断过,如果由于疫病发生而在某些地区搞这些东西也没有必要,只要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就可以了,把现有的检查站补充、管理好就完全可以承担目前的整个任务;3、由于目前现存的检查站编制过少、设施简陋,临时工不少,既不符合行政执法规定要求,也不利于加强工作,如果再加上临时性的,势必会加重他们的负担,所以不要再搞临时性的东西了。 
 
    袁汉民委员说,草案第38条关于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发生以后迅速传播的问题,现在条文中是规定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有些不是应急处理就能解决问题的,应该是治疗的问题,在动物防疫法中仅有紧急处理不够,还应该有治疗的规定。有些动物是在动物园里面饲养,据说有一个动物园中的猴子得了肝炎,不知道是动物之间传染的还是人传染给动物的。所以不光是动物的问题,还有人的问题。动物园的疫病怎么防治的问题在这里没有说清楚。另外,有些动物不光是病的问题,有的动物还非常凶猛,比如最近有一个小孩让鳄鱼吃了。动物园里疫病的问题需要考虑,人不要传给动物,动物也不要传给人,这方面的内容在法律中没有体现。 
 
    魏复盛委员说,现在动物疫情发生后,一个是隔离,一个是扑灭和无害化处理,这些措施都是行之有效的。但是给我们一个感觉,好象宁可错杀几万,不要留下一只。比如说云南发生狂犬病,一个县从上到下把狗都杀了。再比如说候鸟,候鸟的粪便降到你这个地方,如果它得了禽流感怎么办?但是候鸟怎么打?候鸟还要进行保护。这里第8条规定了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实际上我们过去的科学研究是相当弱的,这方面的投入很不够,一些问题没有搞清,比如说怎么能够快速地诊断,怎么能够快速地消毒、杀菌、免疫,这些技术都没有跟上。如果是怀疑几公里范围内存在疫情,就全部杀掉是否妥当?建议加强这方面的科学研究。 
 
    李朋德(全国人大代表)说,病死动物的处理,现在还没有很好的考虑,像城里家庭养了那么多狗、猫、鸟、鱼,死了以后就难以处置。动物尸体有没有像殡仪馆那样的机构来处理?动物医院也应认证和规范,希望也能在本法中有所体现,要求设立相应的机构。 
 
    王太岚委员说,第8章,这方面提了有六条,建议加一条,“军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检疫、捕杀补助经费和强制捕杀补助经费纳入国家和属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建议:一是在及时发现疫情上下点功夫,我认为这是关键问题,法中要更明确些。二是宣传报道上要慎重,决不能不顾人民群众的利益随意报道。如果不负责任的报道应严肃处理。  
 
    徐荣凯(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说,第8章第63条,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扑灭时,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fun88.com有关部门制定。应该给予补偿,这是需要的,但是各种动物和家禽的情况不一样,比如有的一个乡或一个村出现一点问题,县给予补偿,但是具体的补偿标准还要报国务院财政部来批准,这就很复杂了。当然涉及面大的中央有补偿标准比较好,但是有些面不大的都由中央决定的话,这样管是否太集中了,是否可以放点权由地方自己决定?这个问题怎么写,建议再斟酌一下。 
 
    陈章良委员说,关于补偿制度。第63条提到,对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而强制扑杀动物的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补偿,这个写的非常好。实践中证明非常有效。但是补偿当中还有一个应增加,即因强制免疫应激死亡畜禽的补偿制度。有了这个补偿制度,会提高养殖者对动物进行免疫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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