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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谋盗窃后搬走受托看管物品如何定性

[日期:2007-11-27]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fun88.com[字体: ]
[案情]

2006年10月21日下午,无业人员张某预谋到广州天河区太平洋电脑城偷东西卖钱,在电脑城旁边的公交车站,见到被害人潘某在等车,旁边放着一台电脑主机和一台显示器,就准备找机会下手。这时一男子趁被害人潘某不注意,偷走了潘某放在地上的电脑显示器,fun88.com,即提醒潘某,潘某以为其是好心人,于是要其帮忙看管放在地上的电脑主机,自己去追赶偷东西的人。张某乘潘某追赶之际,搬走潘某价值1750元的电脑主机。张某在逃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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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有人认为,张某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由于数额未达诈骗罪的标准,故不构成犯罪。但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评析]

    fun88网址,笔者认为,成立诈骗罪(既遂)需要一个特定的因果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显然,成立诈骗罪首先要求有欺骗行为,欺骗行为的方法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是,并不是一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都是诈骗罪的欺骗行为。从诈骗罪的构造可以看出,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