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刑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盲人”犯罪的理解与认定

[日期:2007-12-16]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fun88.com[字体: ]
裁判要旨

视力残疾的被告人能否适用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须参考视力残疾与犯罪的关系予以认定。

■案情

本案例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被告人苏同强(低视力残疾人)、王男经预谋,由苏同强冒用“尹跃才”的身份在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办理了两张银行卡作为接收敲诈所得钱款的账户,王男则注册了户名为“[email protected]”的电子邮箱。两被告人于2006年6月9日和16日通过该邮箱向北京市樱花宾馆和广东省东莞市的新城市酒店发送电子邮件,以爆炸相威胁,各勒索人民币20万元,并要求将该款汇往所开账户内。樱花宾馆和新城市酒店接到恐吓电子邮件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两被告人于2006年6月23日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苏同强、王男犯敲诈勒索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

    经fun88.com,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同强、王男采用威胁、恐吓的方式向他人勒索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犯罪系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于2007年6月8日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苏同强、王男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苏同强、王男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苏同强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本人属于“盲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要求二审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苏同强、王男通过互联网发送以爆炸相威胁的恐吓电子邮件,向他人勒索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苏同强所持的残疾人证书可证明其视力为二级低视力,根据相关标准尚不能认定其为盲人,不能适用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苏同强在共同犯罪中,与王男共同策划、共同通过互联网发送以爆炸相威胁的恐吓电子邮件,并要求对方交出数额巨大的钱款,两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分主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参考通行医学标准,不能认定被告人苏同强属于刑法上的“盲人”。

    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盲人的解释为“失去视力的人”。但视力作为人的重要生理机能,同人的身高、体重一样有着不同的评价数值。故医学上或者刑法上对“盲人”的认定都有一个不同于生活意义上的认定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1970年颁布了《盲和视力损伤的分类标准》,规定双眼中视力较好眼的矫正视力低于0.05的为“盲”,优于或等于0.05但低于0.3的为“低视力”。该标准已经被大多数国家接受,我国现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1990年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关于视力障碍的分类,也是参照该标准制定的。该标准将视力障碍分为五级:即低视力一级(0.1≤最好眼的矫正视力<0.3)、低视力二级(0.05≤最好眼的矫正视力<0.1)、盲目一级(0.02≤最好眼的矫正视力<0.05)、盲目二级(光感≤最好眼的矫正视力<0.02)和盲目三级(双眼无光感)。其中盲目一、二、三级都属于盲人,而低视力一、二级则不应认定为盲人。而中国fun88网址,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将视力残疾从差至优分为四级。一级为无光感≤最好眼的矫正视力<0.02;二级为0.02≤最好眼的矫正视力<0.05;三级为0.05≤最好眼的矫正视力<0.1;四级为0.1≤最好眼的矫正视力<0.3。在颁发残疾人证书时,一、二级视力残疾称为“盲人”,三、四级视力残疾称为“低视力”。以上两个标准关于视力障碍或残疾的分类虽不完全一致,但均以0.05的视力值作为判断“盲”的基准点,当双眼中最好眼的矫正视力低于0.05时,就认定为“盲人”或“盲目”。可见医学上的盲人并不是通常所说的“双目失明”,而可能拥有极为微弱的视力。目前,对于如何理解刑法第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