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立行政法人等保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1]
最初公布:2003年5月30日法律第59号
施行日期:2005年4月1日
最近修改:2005年7月6日法律第82号
修改施行:2007年4月1日
第1章总则(第1条、第2条)
第2章 在独立行政法人等的个人信息的处理(第3条—第10条)
第3章 个人信息档案(第11条)
第4章 开示、订正及利用停止
第1节 开示(第12条—第26条)
第2节 订正(第27条—第35条)
第3节 利用停止(第36条—第41条)
第4节 异议申请(第42条—第44条)
第5章 杂则(第45条—第49条)
第6章 罚则(第50条—第54条)
附则
第1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本法律的目的是,鉴于在独立行政法人等的个人信息的利用不断扩大,对在独立行政法人等的个人信息的处理有关基本事项进行规定,依此不断谋求独立行政法人等的事务及事业的适当及平稳的运营,保护个人的权利利益。
第2条(定义)
1.本法律的“独立行政法人等”,是指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平成11年法律第103号)第2条第1项规定的独立行政法人以及附表列举的法人。
2.本法律的“个人信息”,是指关于生存的个人的信息,在该信息中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以及其他根据记述等能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包括可以比照其他信息,能识别出特定个人的信息)。
3.本法律的“保有个人信息”,是指独立行政法人等的官员或者职员在职务上作成或者取得的个人信息,该独立行政法人等的官员或者职员在组织上利用的,作为该独立行政法人等保有的信息。但是,限于在关于独立行政法人等保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平成13年法律第140号)第2条第2项规定的法人文书(包括同项第3号列举的信息,以下简称“法人文书“)里记录的信息。
4.本法律的“个人信息档案”,是指包含保有个人信息的信息集合体,是下列信息。
(1)为达到一定的事务目的,将特定的保有个人信息形成的能以电子计算机检索的构成信息。
(2)fun88.com除前号规定外,为达到一定的事务目的,以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其他记述等,能够容易地检索特定的保有个人信息的有体系的构成信息。
5.本法律的个人信息有关的“本人”,是指以个人信息被识别的特定的个人。
第2章 在独立行政法人等的个人信息的处理
第3条(个人信息保有的限制等)
1.独立行政法人等保有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完成法令规定的事务的必要情况下,并且其利用目的应当尽可能特定。
2.独立行政法人等,不得超过根据前项规定达到特定利用目的(以下称“利用目的”)的必要范围保有个人信息。
3.独立行政法人等在利用目的变更时,不得超过与变更前的利用目的有相当的关联性的被认为合理的范围。
第4条(利用目的明示)
独立行政法人等,在从个人取得记录在直接书面[包括以电子的方式、磁性的方式及其他以人的知觉不能认识的方式制作的记录(在第24条及第52条称“电磁记录”)]的该个人的个人信息时,除下列情况外,应当事先向本人明示该利用目的。
(1)为保护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有紧急必要时。
(2)由于利用目的向本人明示,对本人或者第三人的生命、身体、财产及其他权利利益,有可能造成损害的。
(3)由于利用目的向本人明示,对国家机关、独立行政法人等、地方公共团体以及地方独立行政法人[指地方独立行政法人法(平成15年法律第118号)第2条第1项规定的地方独立行政法人。以下同]进行的事务或者事业的正确完成有可能造成妨害的。
(4)fun88网址,认为从取得状况看利用目的是明确的。
第5条(正确取得)
独立行政法人等,不得以欺骗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人信息。
第6条(确保正确性)
独立行政法人等,在达到利用目的的必要范围内,应当努力使保有个人信息与过去及现在的事实一致。
第7条(确保安全的措施)
1.独立行政法人等,应当采取防止保有个人信息泄露、灭失或者毁损的措施,以及采取其他为妥善管理保有个人信息的必要措施。
2.前项规定,在接受独立行政法人等的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人进行受委托的业务时准用。
第8条(从事人的义务)
下列人员,不得将有关业务所知道的个人信息的内容擅自告诉他人,并且不得为不当目的利用。
(1)从事个人信息处理的独立行政法人等的官员或者职员以及曾任这些职务的人。
(2)前条第2项的从事受托业务的人以及曾从事该业务的人。[1]该法律简称《独立行政法人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律原文来源于:[日]《RONの六法全書 on 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