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刘杰译)

[日期:2008-01-12]来源:法信网  作者:fun88.com[字体: ]

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1]

 

最初公布:2003530日法律第58
施行日期:200541
最近修改:2005716日法律第119

 

1章总则(第1条、第2条)

2章在行政机关的个人信息的处理(第3条—第9条)

3章个人信息档案(第10条、第11条)

4章开示、订正及利用停止

    1节开示(第12条—第26条)

    2节订正(第27条—第35条)

    3节利用停止(第36条—第41条)

    4节不服申请(第42条—第44条)

5章杂则(第45条—第52条)

6章罚则(第53条—第57条)

附则

 

1章 总则

 

1条(目的)

本法律的目的是,鉴于在行政机关的个人信息利用的不断扩大,规定在行政机关的个人信息处理有关的基本事项,据此不断谋求行政的正确、平稳的运营,保护个人权利利益。

2条(定义)

1fun88.com,本法律的“行政机关”,指下列机关。

1)根据法律规定在内阁设置的机关(内阁府除外)以及在内阁所辖之下设置的机关。

2)内阁府、宫内厅以及内阁府设置法(平成11年法律第89号)第49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机关(这些机关中是第4号的以政令设置的机关被设置的机关,该政令设置的机关除外)。

3)国家行政组织法(昭和23年法律第120号)第3条第2项规定的机关(是第5号的以政令规定的机关被设置的机关,该政令规定的机关除外)。

4)内阁府设置法第39条、第55条、宫内厅法(昭和22年法律第70号)第16条第2项的机关以及内阁府设置法第40条、第56条(包括在宫内厅法第18条第1项准用的情形)的特别机关,由政令规定的。

5)国家行政组织法第8条之2的设施等机关、同法第8条之3的特别机关,以政令规定的。

6)会计检查院。

2.本法律的“个人信息”,是指关于生存的个人的信息,在该信息中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以及其他根据记述等能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包括可以比照其他信息,能识别出特定的个人的信息)。

3fun88网址,本法律的“保有个人信息”,是指行政机关的职员在职务上作成或者取得的个人信息,该行政机关的职员在组织上利用的,作为该行政机关保有的信息。但是,限于在行政文书[指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平成11年法律第42号)第2条第2项规定的行政文书,以下同]里记录的信息。

4.本法律的“个人信息档案”,是指包含保有个人信息的信息集合体,是下列信息。

1)为达到一定的事务目的,将特定的保有个人信息形成的能以电子计算机检索的构成信息。

2)除前号规定外,为达到一定的事务目的,以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其他记述等,能够容易地检索特定的保有个人信息的有体系的构成信息。

5.本法律的个人信息有关的“本人”,是指以个人信息被识别的特定的个人。

 
 

[1]该法律简称《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律原文来源于:[]RONの六法全書 on 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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