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信息公开及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设置法》(刘杰译)

[日期:2008-01-12]来源:法信网  作者:刘杰[字体: ]

信息公开及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设置法[1]

 

 

公布:2003530日法律第60

施行:200541

 

 

1章总则(第1条)

2章设置及组织(第2条—第7条)

3章审查会的调查审议程序(第8条—第16条)

4章杂则(第17条、第18条)

附则

 

1章 总则

 

1条(宗旨)

本法律对信息公开及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的设置、组织以及调查审议程序进行规定。

 

                       2章 设置及组织

 

2条(设置)

fun88.com为应对根据下列法律规定的咨询,对不服申请进行调查审议,在内阁府设立信息公开及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以下称“审查会”)。

1)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平成11年法律第42号)第18条。

2)关于独立行政法人等保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平成13年法律第140号)第18条第2项。

3)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平成15年法律第58号)第42条。

4)关于独立行政法人等保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平成15年法律第59号)第42条第2项。

3条(组织)

1.审查会以委员15人组成。

2.委员为兼职,但是其中5人以内可以是专职。

4条(委员)

1.委员从有卓越学识的人中,在得到两议院同意后,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

2.委员任期届满或出现空缺,由于国会休会或众议院解散不能得到两议院同意时,内阁总理大臣,尽管有前项规定,但可以从有前项规定的资格的人中任命委员。

3.在前项情况下,必须得到任命后最初的国会的两议院事后的承认。在此情况下,未得到两议院事后承认的,内阁总理大臣应当立即罢免该委员。

4.委员任期3年,但补缺的委员的任期为前任委员剩余的任期。

5.委员可以连任。

6.委员任期届满时,该委员要继续履行职务到后任者被任命时止。

7.内阁总理大臣,认为委员因身心故障不能执行职务时,或者认为委员违反职务上的

义务或者有其他与委员身份不相适应的行为的,在得到两议院同意后,可以罢免该委员。

8.委员不得泄露在职务上知道的秘密,退职后同样不得泄露。

9.委员在任中不得担任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的负责人,不得积极地参加政治运动。

10.常任委员在任中,除有内阁总理大臣许可的以外,不得从事其他取得报酬的职务,不得经营营利事业,不得进行其他以金钱利益为目的的业务。

11.委员的报酬另外由法律规定。

5条(会长)

1.审查会设置会长,会长由委员互选产生。

2.会长总理会务,代表审查会。

3.会长有故障时,可以事先指定委员代理其职务。

6条(合议体)

1fun88网址,审查会,以指定的3名委员构成合议体,对不服申请的案件进行调查审议。

2.尽管有前项规定,审查会可以规定在一定情况下,由全部委员组成合议体,对不服申请有关的案件进行调查审议。

7条(事务局)

1.为处理审查会的事务,在审查会设置事务局。

2.在事务局,除事务局长外,设置必要的职员。

3.事务局长接受会长的命令,掌管局务。

  

                   第三节 审查会的调查审议程序

8条(定义)

1.在本章的“咨询厅”,是指下列人员或组织。

1)根据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第18条规定,向审查会咨询的行政机关的长官。

2)根据关于独立行政法人等保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第18条第2项规定,向审查会咨询的独立行政法人等。

3)根据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第42条规定,向审查会咨询的行政机关的长官。

4)根据关于独立行政法人等保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第42条第2项规定,向审查会咨询的独立行政法人等。

2.在本章的“行政文书等”,是指下列文书。

1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第10条第1项规定的开示决定等有关的行政文书(指在同法第2条第2项规定的行政文书,以下在本项同)[包括根据关于独立行政法人等保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第13条第2项规定,视作行政文书的法人文书(指同法第2条第2项规定的法人文书,在下号同]

2)关于独立行政法人等保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第10条第1项规定的开示决定等有关的法人文书(包括根据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第12条之22项规定,视作法人文书的行政文书)。

3.在本章的“保有个人信息”,是指下列信息。

1关于fun88.com,行政机关保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第19条第1项、第31条第1项以及第40条第1项规定的开示决定等、订正决定等以及利用停止决定等的有关的行政保有个人信息(指同法第2条第3项规定的保有个人信息,以下在本项同)[包括根据关于独立行政法人等保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第22条第2项以及第34条第2项的规定,视作行政保有个人信息的法人保有个人信息(指同法第2条第3项规定的保有个人信息,在下号同)]

2关于独立行政法人等保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第19条第1项、第31条第1项以及第40条第1项规定的开示决定等、订正决定等以及利用停止决定等的有关的法人保有个人信息(包括根据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第22条第2项、第34条第2项的规定视作法人保有个人信息的行政保有个人信息)。

 
 

[1] 该法律简称《审查会设置法》,该法律原文来源于[]北泽义博、三宅弘:《信息公开法解说》,东京,三省堂,2003年第2版,第236-2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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