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立行政法人等保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1]
最初公布:2001年12月5日法律第140号
最近修改:2005年10月21日法律第102号
第1章 总则(第1条、第2条)
第2章 法人文书的开示(第3条—第17条)
第3章 异议申请等(第18条—第21条)
第4章 信息提供(第22条)
第5章 补则(第23条—第26条)
附则
第1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本法目的是根据国民主权理念,就请求法人文书开示的权利以及有关独立行政法人等的各种活动的信息的提供作出规定,依此规定谋求独立行政法人等保有的信息更加公开,使独立行政法人等各种活动向国民的说明责任得到履行。
第2条(定义)
1.本法的“独立行政法人等”,是指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平成11年法律第103号)第2条第1项规定的独立行政法人,以及附表1列举的法人。
2.本法的“法人文书”,是指独立行政法人等官员以及职员职务上作成或者取得的文书、图画以及电磁记录(指以电子方式、磁性方式及其他以人的知觉不能感知的方式制作的记录。以下相同),该独立行政法人等的官员以及职员在组织上使用的,作为该独立行政法人等保有的。但是,下列文书资料除外:
(1)官报、白皮书、报纸、杂志、书籍以及其他以向不特定多数人出售为目的的发行物。
(2)在依政令规定的公文书馆以及其他设施,根据政令规定作为历史的或者文化的资料或者学术研究用的资料被特别管理的。
(3)fun88.com附表2上栏列举的独立行政法人等保有的文书、图画以及电磁记录,根据政令的规定,作为全部该表下栏列举的业务有关的部分,与该表列举的业务以外的有关业务能区分的部分。
第2章 法人文书的开示
第3条(开示请求权)
任何人根据本法律的规定,对独立行政法人等,都可以请求该独立行政法人等保有的法人文书的开示。
第4条(开示请求的程序)
1.根据前条规定的开示请求(以下称“开示请求”),应当以记载下列事项的书面材料(以下称“开示请求书”)向独立行政法人等提出。
(1)开示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住址、法人或者其他团体的代表人姓名。
(2)法人文书的名称及其他使开示请求有关的法人文书特定的事项。
2.独立行政法人等在认为开示请求书在形式上不完备的,可以确定相当的期限要求提出开示请求的人(以下称“开示请求人”)进行补正。在此情况下,独立行政法人等应当对开示请求人努力提供作为补正参考的信息。
第5条(法人文书的开示义务)
独立行政法人等在有开示请求时,除开示请求有关的法人文书里记录了以下各号列举的信息(以下称“不开示信息”)中任何一个信息的情况外,应当向开示请求人开示该法人文书。
(1)关于个人的信息(经营事业的个人的关于该事业的信息除外),该信息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及以其他记述等能识别出特定个人的(包括对照其他信息能识别出特定个人的),或者虽然不能识别出特定个人,但由于公开仍有可能损害个人的权利利益的。但是,下列信息除外:
①根据法令规定或依惯例公开的,或者是预定公开的信息。
②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健康、生活或财产,认为有公开必要的信息。
③该个人属于公务员等{指国家公务员法(昭和22年法律第120号)第2条第1项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第2条第2项规定的特定独立行政法人以及日本邮政公社的官员及职员除外);独立行政法人等的官员及职员;地方公务员法(昭和25年法律第261号)第2条规定的地方公务员以及地方独立行政法人[指地方独立行政法人法(平成15年法律第118号)第2条第1项规定的地方独立行政法人,以下同]的官员及职员。}情况下,该信息是履行其职务有关的信息时,该信息中与该公务员等的职务及该职务履行的内容有关的部分。
(2)关于法人及其他团体(国家、独立行政法人等、地方公共团体以及地方独立行政法人除外,以下称“法人等”)的信息或者经营事业的个人关于该事业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况的。但是,为保护人的生命、健康、生活或财产,认为有公开必要的信息除外。
①由于fun88网址,公开可能使该法人等或该个人的权利、竞争上的地位及其他正当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②属于受独立行政法人等的要求,以不公开为条件任意提供的信息,法人等或个人按通例不公开的,或其他的附有该种条件的而比照该信息的性质、当时状况等看,被认为是合理的。
(3)国家机关、独立行政法人等、地方公共团体以及地方独立行政法人的内部或互相之间审议、讨论或协议有关的信息,因公开会损害率直的交换意见、影响中立的意思决定,或者在国民中造成混乱,或者使特定人得到不当利益或者使特定人受到不利影响的。
(4)属于国家机关、独立行政法人等、地方公共团体或者地方独立行政法人进行的事务、事业有关的信息,因公开可能使该事务、事业造成下列妨害的,或者其他从该事务、事业性质上看对该事务、事业的正常进行可能造成妨害的。
①可能妨碍国家安全、可能损害与其他国家以及国际机关之间的信赖关系、或者可能造成在与其他国家以及国际机关的谈判中的不利影响的。
②可能妨碍预防犯罪、镇压或搜查以及其他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维持的。
③有关监查、检查、取缔、考试或者租税的课赋及征收的事务,可能造成掌握正确的事实困难的,或者容易造成违法或不当行为、以及发现该行为困难的。
④与契约、谈判或争讼有关的事务,可能造成国家、独立行政法人等、地方公共团体或者地方独立行政法人的财产上的利益损害,或者作为当事人的地位不当损害的。
⑤与调查研究有关的事务,可能不当妨害该事务公正、有效进行的。
⑥与人事管理有关的事务,对确保公正、平稳的人事管理有可能造成妨害的。
⑦有关fun88网址,或地方公共团体经营的企业、独立行政法人等或者地方独立行政法人的事业,可能损害该企业经营上的正当利益的。
[1] 该法律简称《独立行政法人信息公开法》,该法律原文来源于[日] 行政管理研究中心:《信息公开制度改善的要点》,行政社,2006年4月版,第592-6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