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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日期:2008-02-29]来源:国务院  作者: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字体: ]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0年3月27日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8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05年3月5日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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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是云南省西南部的边疆县,是傣族、拉祜族、佤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哈尼族、傈僳族、景颇族、彝族、回族、白族等民族。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娜允镇。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带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帮助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进步、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自主地制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措施,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挥热区资源、沿边口岸、民族历史文化等优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面向国内外市场,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特殊政策,扶持帮助贫困山区尽快脱贫致富。

    第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和民族政策教育。发扬各民族人民爱祖国、爱民族、勤劳勇敢、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增强各民族的自信心和自立、自强精神。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和支持各民族自觉改革妨害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清除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fun88.com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对各族人民加强民主、法制和纪律的教育。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坚持依法治县,保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分子。依法惩处经济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

    第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间的合作和经济、文化的交流。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要互相尊重,加强团结,共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贡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支持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

    第十二条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三条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傣族、拉祜族、佤族代表所占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

    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傣族、拉祜族、佤族公民所占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并且应当有傣族、拉祜族、佤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傣族、拉祜族、佤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傣族、拉祜族、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成员所占比例应逐步达到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傣族、拉祜族、佤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接受人民的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

    第十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汉语文、傣语、拉祜语、佤语。根据需要同时使用傣文、拉祜文、佤文。

    第三章自治县的人民法院

    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条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傣族、拉祜族、佤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傣族、拉祜族、佤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二十条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文。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傣文、拉祜文和佤文。

    第四章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fun88.com,和财政管理第二十一条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调整优化农业产业和产品结构,发展特色农业和优势产业。巩固和提升蔗糖、橡胶、茶叶产业,培育和发展林业、畜牧业、旅游业,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产品市场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建设高产稳产农田地。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和农业机械化,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提倡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鼓励和扶持各种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从事开发性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并依法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和加强农村集贸市场建设,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市场建设步伐。

    第二十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搞活土地市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用荒山、荒地、河滩植树造林或者发展养殖业,实行谁开发、谁受益。

    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但未经县以上审批机关批准,承包土地不得改做非农业用地。

    第二十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实行林业分类经营,保护和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风景林,大力发展商品用材林和经济林,推进林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开发林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营造的商品用材林,优先办理采伐手续,可以进入市场交易。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绿化美化工作,提倡在房前屋后种植果木、培植花草、美化环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严格保护珍贵稀有的动植物。

    第二十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扶持农村发展畜牧业。实行以私有私养为主、长期不变的方针,重点扶持畜牧养殖专业户,推进畜牧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草山牧场建设,建立健全疫病防治、良种繁育、饲料生产加工、产品营销服务体系,加强牲畜检疫工作,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

    第二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河流、水库、坝塘的管理,综合利用水利资源,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改善农田水利灌溉和城乡人畜饮水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和取水许可制度。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和使用各类水利工程。允许对水利设施进行租赁、拍卖,推动水利产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电力设施建设,完善城乡供电网,增加对城乡人民生产、生活的电力供应。

    第二十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内投资兴办企业。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发展以蔗糖、橡胶、茶叶、林产品、咖啡、畜制品等为主的加工业。积极扶持发展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旅游商品的生产。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和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适应市场竞争的企业经营管理机制。

    第二十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讯事业。在国家扶持下加强对山区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提高路面等级,搞好民间运输业。

    第二十九条fun88网址,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贫困山区作为扶持的重点,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批治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在建设项目、资金投放、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大力培养当地生产需要的各种技术人员,使各民族人民能够利用本地自然资源优势,尽快脱贫致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逐年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切实加强对扶贫项目及其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挪用、占用扶贫资金。

    第三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重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工程,应当纳入国民经济??